敦化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敦化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山区,长白山腹地,东经127°28′-129°13′,北纬42°42′-44°30′。总面积11957平方千米。总人口482098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65619人;少数民族人口数34815人,朝鲜族占全市人口的4.87%。敦化市的历史较为悠久,原名敖东城(亦称阿克敦)保留了清代古城池的名字。“敖东”系满语“鄂多哩”(又称额多力)的转音,其语意不详。县名敦化,取自四书《中庸》“大德敦化”一语。含有“以德治理”之意.敦化市位于东经127°28′至129°13′、北纬42°42′至44°30′之间;居吉林省东部,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县级市,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西部。距吉林省首府长春市直线距离211公里;距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驻地延吉市直线距离116公里。属长白山脉的东部山区。敦化市东部、东南部以哈尔巴岭为界与汪清县、龙井市、安图县相邻;东部、东北部以小沟岭为界与黑龙江省相接;南部隔二道松花江与抚松县毗邻;西部以张广才岭为界与桦甸市、蛟河市相连;西北部以张广才岭为界与黑龙江省接壤。国家公路鹤大线—302国道(鹤岗至大连)由黑龙江省鹤岗市、宁安市经由敦化市雁明湖镇的小沟岭及官地、江南等乡镇进入敦化市,再经江源镇、大蒲柴河镇至冬青岭进入吉林省安图县,途径敦化市境内140多公里。国家公路图乌线—210国道(图们至乌兰浩特)由安图县经由大石头镇的哈尔巴岭、大石头镇区、大桥乡进入敦化市,再经江南镇、秋梨沟镇至黄泥河镇进入吉林省蛟河市,途径敦化市80多公里。